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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4-19

广东省广州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广大附中作者:广大附中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7日 浏览次数: [字体: ]

广东省广州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广州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按照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基金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每年财务部根据基金会的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安排,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收支协调、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八条 年度预算草案由财务部根据基金会次年的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安排来进行编制。预算方案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核,经基金会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年度收支预算以内的费用开支由秘书长审批后支付,年度收支预算以外的费用开支经秘书长报理事会审批同意后支付。

第十条 基金会全体人员应严格执行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或者人员变动等情况,需要调整预算外,对已审批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

第十一条 财务部年终应对年度预算和项目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单位或个人签署书面的捐赠协议,写明捐赠金额、捐赠用途等,并据捐赠协议的规定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接受捐赠物品,应合理确定入账价值,按照捐赠协议或理事会批准方案执行管理。

第十五条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由财务部负责收取,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及时入账、足额核算,不得截留、坐收坐支、长期挂账,坚决禁止以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支出构成包括:

(一)业务活动成本,指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和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

(二)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运行费用、行政管理人员经费、办公费、差旅费等。

(三)筹资费用,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费及其他与募捐有关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指无法归属到上述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基金余额的8%。

第十八条 限定性基金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中已列明的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执行。

第十九条 非限定性基金项目支出需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现金管理:

(一)基金会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现金管理。

(二)基金会收入现金应及时全额送交财务部入账,不得截留、坐支、私分、公款私存,不得用白条抵库。

(三)基金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不得私人挪用,不设小金库。

(四)应当在规定范围、限额内支取现金;应当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进行的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五)出纳人员应及时记录现金收付情况,账目要日清月结,定期核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第二十二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严格按规定开立基本银行存款账户(具有开户许可证),并按规定年检。

(二)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出租、转让基金会的银行账户,不得利用银行帐户为个人或其他单位套取现金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三)提取银行存款的印鉴章和空白支票及支票密码须分开保管。

(四)每月应当及时核对银行对账单,发现错误,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更正、说明,保证账款相符。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制定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

(二)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搬运费等相关费用)。

(三)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期提取折旧。

(四)财务部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增减变动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实相符。

 

第七章货币资金收支审批权限和规定

第二十四条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及通过收付凭证(贷记凭证、电汇、汇票、本票、支票、内部转账及其他凭证等)结算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十五条 凡社会各界捐赠款、单笔金额在50万以上,需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签字入账。

第二十六条 提取备用金及发票报销,单笔金额小于1万的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签字,1万及其以上的经理事长签字或授权委托签字。

第二十七条 奖教学金的发放,由学校做好发放名单提交给理事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理事长签字发放。

 

第八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支票管理:

(一)支票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准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支票,不准将支票交由基金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签发。

(二)支票由出纳人员根据相关规定领取和保管,并根据基金会的业务需要签发。

(三)空白支票事先不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四)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五)财务部应定期对支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确保与银行账目核对无误。

第二十九条 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

(一)基金会使用的财政票据是“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以下简称“捐赠收据”)。

(二)捐赠收据由财务部专人负责领购、使用登记和保管核销。管理人员应设置捐赠收据管理台账,并按规定向广东省财政厅报送捐赠收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

(三)捐赠收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及拆本使用。

(四)捐赠收据须按照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整本的票据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使用。

(五)填写捐赠收据要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书写规范、不省略或涂改,全份一次复写,全部联次内容一致,并加盖本基金会的财务专用章;开错的收据在全部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保留在原本收据上,不涂改或废弃;同时要对开出和作废的收据的票号、日期、内容、索要单位、开票人签字等相关信息进行顺次详细登记,以便于将来查找。

(六)管理人员须妥善保管捐赠收据,做好票据存放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腐等工作。票据遗失或被盗应及时追查,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用完的收据存根(以整本为单位)以及标有作废字样的作废收据按收据的顺序保管好,由管理人员定期去广东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检查核销,再凭核销记录购买新的票据。

第三十条 有关印章的管理:银行预留印鉴须分开保管,不得随意放置或携带外出。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由会计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由财务部负责整理归档。对会计档案应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禁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章 会计内部牵制及岗位责任制度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财务部设置会计和出纳员两人。会计负责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出纳员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及现金、支票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
    第三十六条 凡涉及货币资金和现金的收付,结算及其登记的任何一项业务,必须由两人分工掌管负责。负责收付现金、支票及其他货币资金的出纳员不能管理和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负责记账的会计不得做现金、支票等收付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出纳员和会计的具体分工与职责:

(一)出纳员负责现金、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结算财务专用章的保管,负责现金、支票收付的业务工作,负责与银行间的结算及票据传递,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并报告秘书长。

(二)会计负责法人代表人名章、会计档案的保管,负责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的编制,负责月末账务的结转,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负责收入、费用的登记与查询,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并报告秘书长。

第三十八条 各会计岗位严格履行其岗位责任制,严守工作纪律,按照会计法规制度和工作程序办理会计业务,不得超越岗位职责权限。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变动或调整,必须按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移交人员须将应移交的资料整理完整,编制移交清册,与接替人员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基金会的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赠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的规定,监事有权通知财务部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裁决。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者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资金的使用、核算和运作按照《章程》和相关会计、审计制度的规定执行,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其中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的年度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需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并将年度财务报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广东省广州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广州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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